一.产品介绍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2.1 气候条件 安徽省明光市处于我国东南季风区,属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地区的半湿润气候。其特点是季风明显,四季分明,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干冷同期,雨热同季。常年平均日照2260小时,平均气温15℃,大于10℃积温4829℃,平均无霜期232天。 明光平均降水900毫米,在绿豆的主要季节,降水较足,热量和光照充沛,有利于绿豆生长,有利于营养积累。如果雨水过多,会日照不充足,会不利于光合作用;如果雨水过少,会干旱不利于生长。 2.2地形地貌 丘陵和坡地沥水性好,非常适宜明光绿豆生长。 2.3土壤土质 绿豆产区的土壤属于黄褐土土类官山鸡粪土土种,该土种是由含大量火山灰的坡积物发育而成的沙壤土和壤土,地下为凹凸棒粘土,富含多种微量元素。这种土壤非常适宜明光绿豆生长。产地环境条件符合NY/T39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三.地域范围
明光绿豆地域保护范围包括明南街道、明东街道、明西街道、管店镇、三界镇、石坝镇、涧溪镇、苏巷镇、桥头镇、古沛镇10个乡镇76个行政村。地理坐标为东经117°49′—118°19′,北纬32°31′—33°00′。生产规模20000公顷,年产量2.25万吨。 明光绿豆农产品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表 序号 乡镇名称 种植规模(公顷) 年产量(吨) 1 明南街道 1467 1650.375 2 明东街道 267 300.375 3 明西街道 1933 2174.625 4 管店镇 1400 1575 5 三界镇 1400 1575 6 石坝镇 3333 3749.625 7 涧溪镇 3467 3900.375 8 苏巷镇 1933 2174.625 9 桥头镇 2400 2700 10 古沛镇 2400 2700 合计 20000 22500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4.1外在感官特征 明光绿豆籽粒长圆柱形,外观颜色碧绿或翠绿,有光泽;煮熟时皮肉不完全分离,皮壳散开为梅花状,皮薄少渣,汤清不混浊;口感香、豆味浓、爽口,略带甜味。 4.2内在品质指标 籽粒中淀粉含量≥50%,蛋白质20-24%,杂质≤1.0%,水分≤13.5%。 4.3安全要求 严格按照市场准入制度,贯彻《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五.特定生产方式
3.1品种选用 选用明绿1号,中绿5号,皖科绿1号等优质品种。 3.2独特的种植模式 小麦-绿豆轮作模式,也可与玉米和幼桃套种。通过种植模式的改变和技术进步,稳定了明光绿豆产品品质,大大提高绿豆生产效益。 3.3独特的生产过程 应用绿豆绿色增效集成技术模式,明光绿豆的生产操作技术和质量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参照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绿豆高产栽培技术规程》(DB34/T 2170-2014,见附件)。 3.3.1 选种与播前种子处理 利用风选、水选、机选或人工挑选粒大饱满的籽粒,清除小粒、杂质。播前将种子晒1-2天,增强种子活力,提高发芽率。每千克种子用钼酸铵4克拌种。 3.3.2 施肥 播前结合整地施用基肥,用量为配方肥料30kg/666.7m2。 3.3.3 播种 春播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夏播在6月上旬至7月中旬。播量根据播种方式而定,机播2.5-3.5kg/666.7m2;穴播1.5-2.0kg/666.7m2。播种深度为3-4cm。播种密度,机械条播行距40-50cm,株距15-20 cm,适用于大面积播种;人工穴播行距50cm,株距16 cm,适用于小面积播种。 3.3.4 田间管理 第一片复叶展开前间苗,第二片复叶展开后定苗,留苗8000-10000株/666.7m2。出苗到开花期间中耕除草。 3.3.5 病虫害防治 物理防治和化学防治相结合。安装诱虫灯减少虫害,,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生化农药防治。注意防治蚜虫、螟虫、豆象、根腐病、病毒病、叶斑病等病虫害。 3.4独特的储藏方法 明光绿豆收获后,采取三种保存方法,一是晒干后带荚保存,二是真空包装,三是低于15℃恒温保存。 3.3生产档案建立 建立完善的绿豆质量跟踪记录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文件、管理规章制度、农事活动及加工销售等,可以追踪到绿豆的种植条件、田间管理、收获、运输、贮藏和销售全过程。记载各种相关生产活动中的人物、时间、地点等方面的信息,包括文字、数据和图像等资料。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明光绿豆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实行“品牌、标识、监管、宣传”的“五统一”制度。 5.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 5.1.1生产经营的绿豆符合确定的地域范围,使用品种符合明光绿豆规定; 5.1.2 生产控制和产品品质符合本规范要求, 5.1.3已取得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5.1.4具有明光绿豆市场开发经营能力。使用明光绿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与登记证书持有人鉴定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协议中规定明光绿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加工技术规定及包装、标识使用要求,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5.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享有以下权力。 5.2.1可以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2.2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展示、展销等广告宣传; 5.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5.3.1自觉接受登记持有人相关监督检查; 5.3.2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规范产品销售; 5.3.4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使用; 5.4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应该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产品质量和信誉负责。 5.5农产品标志许可使用人不准将证书转给他人使用。未经登记证持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 5.6地理标志登记证持有人配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市场检查,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