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介绍
暂缺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1)气候情况:金寨县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温暖湿润,无霜期长,光热资源丰富,降雨充沛,平均气温13.2℃~15.6℃,全年大于10℃的积温在3140.8℃~4735.6℃,持续天数173~216天之间,无霜期220天左右,年平均降雨量1500.0mm,平均相对湿度78%,年平均日照时数2160小时。(2)土壤地形地貌情况:金寨猕猴桃适宜种植区以缓坡丘陵、山地为主;土壤以棕壤和黄棕壤为主,呈酸性和微酸性,PH值为5.5~6.5;土壤疏松透气,排水良好;种植区内海拔为100-1100m;土壤中有机质和氮、磷、钾含量丰富。以上因素均有利于猕猴桃的生长(3)水源、水质情况:金寨县境内拥有梅山、响洪甸水库及山区水系,水资源丰富,水质优异。猕猴桃生产灌溉用水来源于以上水系,其符合农业部公布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2013)中绿色食品生产关于农田灌溉水质的要求。(4)生态环境、大气情况:金寨猕猴桃种植区地处大别山腹地,境内生态环境优异,森林覆盖率高,空气质量优;种植园区远离工矿区和铁路、公路干线,没有污染源。种植区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符合农业部公布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2013)中绿色食品生产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
三.地域范围
金寨猕猴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地域涵盖整个金寨县,地域范围:北纬31°06′41″—31°48′51″,东经115°22′19″—116°11′52″;东连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霍山县,南临湖北省英山县、罗田县,西与湖北省麻城及河南省商城两地交界,北与河南省固始县、安徽省霍邱县、叶集接壤。金寨县境内丘陵、山地等区域适合金寨猕猴桃种植,核心保护区范围共包括全县8个乡镇,21个行政村,具体为:梅山镇徐冲村、小南京村、清水村和龙湾村;青山镇尧塘村和汤店村;双河镇街道村、双河村和河西村;古碑镇司马村、黄集村、陈冲村和南畈村;吴家店镇吴家店村、飞机场村和古堂村;斑竹园镇金山村和漆店村;槐树湾乡上码头村和杨桥村以及南溪镇花园村,种植基地面积达30000亩。
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金寨猕猴桃的感官特色:果形端正,色泽艳丽,大小均一,肉质细嫩,红肉品种甜味浓郁,黄肉品种甜酸可口,绿肉品种风味酸甜,均具有浓厚的猕猴桃香味。(2)金寨猕猴桃内在品质特性。(3)产品质量标准:金寨猕猴桃生产产地、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2013)、《绿色食品猕猴桃》(NY/T425-2000)等标准。(4)产品包装:包装材料必须清洁、防潮、无破损、无异味,按照《绿色食品包装通用准则》(NY/T658)要求执行。(5)产品储存运输:贮存运输适温1℃至3℃,防日晒、雨淋、高温、挤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贮混装运输,按照《绿色食品贮藏运输准则》(NY/T1056)要求执行。
五.特定生产方式
金寨猕猴桃种植区域选择严格按照农业部公布的《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2013)中的要求执行。金寨猕猴桃种植品种主要以黄肉类型(代表品种:皖金、金圆)、红肉类型(代表品种:红阳、东红)、绿肉类型(代表品种:皖翠)为主。全县猕猴桃种植合作社成立了猕猴桃联合社,以“五统一”(统一投入品、统一种植规范、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过程监控、统一市场品牌)模式进行组织运营,严格按照绿色食品要求进行生产,严格投入品管控,加强金寨猕猴桃的质量安全管理,在生产过程中严格禁止使用除草剂、膨大剂。金寨猕猴桃生产、采收技术操作标准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绿色食品猕猴桃生产规程》(DB34/T2531-2015)和《猕猴桃栽培技术规程》(DB34/T2179-2016)中的要求执行。金寨猕猴桃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过程 水果》(NY/T1762-2009)标准建立猕猴桃采前、采中及采后全程可追溯系统。
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严格来自登记确定的地域保护范围;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能力: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同意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金寨猕猴桃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③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